对于非法的或不受承认的签署方,实施的
拆迁安置协议将被定义为无效。而依法建设的合同及协议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参与者在订立相关合同时要具备完全的主体行事能力;其次,需要确保合同各方
当事人都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后,这不仅是一种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同时也不能触犯任何法律或是涉及到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但反之,造成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情况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第一,如果缔结
拆迁协议的一方并不拥有正当的拆迁民事权利(或者说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规定),这样草率的签下的
拆迁补偿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其次,如果缔结拆迁协议的一方并非是被
安置房产的所有者或授权人,那么这个协议也将被判定为无效;再者,当被拆迁人的身份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时,他们与拆迁人之间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将自动被视为无效;同时,若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与拆迁人之间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需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人的同意,如若得不到他们的认可,该协议同样会被视作无效;此外,当
代理人越权或者没有
代理权的时候,他们无权代表其他人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如果相关权力人并未给予书面的确认和同意,这份协议依然是无效的;最后,根据法律和社会的公益性原则,以欺骗、威胁等违背莘莘大众和国家安全的方式缔结合约,不论是否涉及拆迁问题,均将被视作无效协议。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比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等等,这类协议都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