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列入国保名录中的文物藏品售卖或是违规
赠予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则涉嫌本罪,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
立案处理。
然而,判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其行为是否获得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
换言之,如能提供有效的审批文书予证明,即可视为合法操作;
反之,若未经合法程序,便可能触犯刑律,必须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
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