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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传唤后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历经传唤后即行到案者,不构成自行投案之事实,因为此种情形实为被动的态度,而非主动的投案行为。
面对传唤,自然无法与强制措施相提并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唯犯罪之后能够自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者,方能被认定为自首
其特殊规定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监狱管理和改造的罪犯,若这些人员愿意在被查处之前就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知晓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可以视作自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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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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