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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

诉讼时效的中止乃基于特定情势的出现,这类情势包含但不限于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诺履行某项义务或权利人就此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在这些情况下,原本已然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被认定为无效,待相关法定情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则需重新予以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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