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适用时,有以下几个重要要件需要把握:
首先,本罪的主体为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群体,即那些在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活动中所起首要作用的人,而其余的参与者并不符合这一
犯罪构成;
其次,本罪的
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故意的,而过失的情况则不能视为本罪的犯意;
第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以及被解救儿童的合
法人身权益;
最后,针对本罪的客观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任意聚集人群”,这种做法的目的是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收买儿童进行解救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