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得以适用
撤销权的情况具体列举如下:首先,当
债务人将财产无偿给予或死后遗
赠予第三人时;其次,当债务人在债权已过清偿期后仍予以弃置或遗失;接着,如果债务人也对还没有到期的债权进行了放弃处理;再次,当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故意通过某种行为来延长对
债务的偿还期限;然后,当债务人放弃了对
担保物的权利;接下来,若债务人将其财产以非常明显的低廉价格转让给他人;再者,如果该特定债务人是以明显过高的价格回购了自己原先的资产;然后,债务人以自身资产设立
抵押或
质押权;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