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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抚养费

夫妻关系维持期内,未成年子女有权向对方当事人索求抚养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阐述,无论是在父母依然处于婚姻关系中,抑或是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仅对于未成年的子女而言存在抚养的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拒绝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那么,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自生存的成年人子女,有权寻求司法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最新修订: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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