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针对顺风车收取费用时所发生的人员伤害
赔偿问题,明确规定应由事故
肇事方即顺风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受害者的伤势或死亡结果是由于其本身健康状况导致,或者能够被承运人证明是由受害者故意造成,抑或是受害者在行为上存在严重过失过错,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不属于顺风车车主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
在顺风车车主与乘车乘客之间,原本就已构成了一种运输服务的
合同关系,因此,车主同样负有为
保证乘客行车安全的基本职责。
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
人员伤亡事件,责任理当由车主承担。《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