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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人

在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际,共益债务债权人便成为了于法律保护下,为广大债权人谋求权益且有权向相关公司催讨清偿债务的法律主体。
共益债务即在人民法院正式接手处理某公司的破产事宜之后,在破产程序的推进过程中或者更早的时间点上产生的一种特殊性质的债务。
这类债务主要涉及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负起履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所要求的责任、债务人的不正当收益所得以及无因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最新修订: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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