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持续
侵权行为所采取的
诉讼时效制度,其生效起始点为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及责任方的存在之时开始予以计算。
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依从该项特殊要求进行执行。
然而,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满20年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人
民法院均无法对此给予救济;
但如遇有特殊情形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明确请求作出适当延长裁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