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已经明确知晓自己在事故中对他人车辆造成了损害,却有意逃离现场以逃避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则属逃避行为,即为
逃逸。
在这类情况下,汽车发生剐蹭后逃跑的,即便未达到
刑事犯罪的程度,仍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
处罚。
这其中包括被处以人民币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的罚款,同时公安机关也有权决定再给予驾驶员十五天以内的
拘留惩罚。
此外,驾驶员的驾驶证分数也会被扣除掉12分,并且其所持有的
机动车驾驶证将会被
吊销。
更为严重的是,驾驶员还将终身失去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
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虽不是全责者或是只承担了部分责任,但是当他们选择逃逸,使得事故责任变得无法确认时,他们必须要向所有的受害方付出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代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