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物质
赔偿与精神赔偿两大部分。在涉及到物质赔偿的部分,其赔偿额度应当依据加害行为对
受害人所造成的实际
财产损失来进行确定;至于精神赔偿部分,则应根据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估后加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六点:1、加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则不在此限);2、
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包括
侵权行为的实施场合、手段以及行为方式等;3、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实质性影响或结果;4、加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状况;5、加害人对于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以及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水品和消费习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