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合同中并无关于履行期限的明确约定,则
当事人可依据以下两种方式解除该
合同关系:
首先,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磋商,可达成一致共识从而解除合约;
其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具体而言,根据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中所明文规定的条款可知,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当事人均具备
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
(一)由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可抗拒的事实或情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顺利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任何一方以明确表态或间接行为表达出其不打算履行关键
债务义务;
(三)当主要债务义务出现延迟或者未能及时履行等情况时,经过合理时间内的催促仍然未能实现的;
(四)某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实施其他
违约行为,而这些行为已经使合同目的难以为继;
(五)此时,还有一个最后的备选项——参照并遵守法律予以规范的其他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