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符合以下要件方可认定
犯罪嫌疑人成立不解救被
拐卖儿童罪:
首先,
犯罪主体应为肩负解救被拐卖儿童责任的
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主观上必须存有
故意犯罪之意图;
再次,
犯罪客体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机构的荣誉形象;
最后,客观角度上来讲,需要
行为人在接到解救被拐卖儿童的紧急请求或者他人举报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实施解救行动,并因此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
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