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意犯下了未按照法律要求公开并带来重大损失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依据司法原则所规定,若企业或公司明确负有发布信息的责任,却向股东及广大社会公众公布了失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故意隐藏至关重要的现实情况,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到了股东以及其他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如果还有其他具有严重性的情节,那么其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涉及到的
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同时还需要接受
罚金的惩罚;
如果情节极其剧烈、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的
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
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