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无罪责方的理念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得到了具体落实,在
财产分配环节,实现了对无罪责一方的充分照顾,打破了传统上的平均主义原则,对无辜一方略作偏袒;
这表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严谨且准确的法官可能会做出这样的裁决——在进行
财产分割处理的时候,考虑到无过失一方的公正权益,适度地把更多的财产判给他(她),而对于那些有过失的参与者,则适当给予较少的份额。
这里所说的“过失”,主要是指涉及到某一方的下列行为:
(一)
重婚;
(二)与他人持续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三)在家庭生活中施行
暴力手段;
(四)对某个
家庭成员进行肆意虐待或抛弃;
(五)出现了其他严重的失德、
违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