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文件中所载明之
房产证户主关系明确显示为夫妻双亲,那么此等物业便应被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
换言之,即使在
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拥有的物业,只要在婚后将配偶姓名添入房地
产证书之中,即可视作夫妻双方就
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重新做出了明晰的约定,因此,此类房产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
公共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
离婚之时,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亦有特定之程序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后将结果以
书面形式记录于
离婚协议之内,待婚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产生效力;
其次,如未能协商成功,则由法院依据财产实际状况以及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女性地位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决,而非简单地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