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接其他公司的债权方面,应当依照先前所定制的协议进行严格履行偿还责任的承诺。
若在接收公司
产权的过程中,购买者已全面解决并支付还原先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及
债务,那么,所有接手后发生的债务完全应由新一任
责任人负责担当。
然而,倘若转让人在转让原有公司产权时,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情况有所隐匿或隐瞒,那么在后续涉及到债务問題的处理上,转让人和接收者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比例来共同承担相关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