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负有相关责任之单位承担,若道路施工或路桥损毁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设置
警告标的物,并酌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要求,如因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是道路已遭损毁却未能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同时也未能按照规范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以及交通标线,甚至在需要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时未能及时调整,因此导致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及其携带的各类财物受到损害者,执行相应责任单位理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
赔偿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