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妻子与之前婚姻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那么他们拥有对继父遗产的合法
继承权益。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仅限于母方在再次缔
结婚姻之后,与现任丈夫共有的财产份额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教养并获得一定支持的继子女之间的互惠关系及义务责任适用该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予以规范。
换句话说,如果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建立起
抚养监护的关联,那么就意味着这些养育者与被照顾者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拟制亲属关系,并获得了和亲生父母同样的权利、义务以及交流关系。
因此,继子女依法享有
继承继父母财产的资格。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需满足以下三点要素:
首先,当生父母决定再度结合之时,继子女必须尚处于未成年阶段;
其次,继父母应当为其部分或全额提供抚养所需资金;
最后,这种抚养事实应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