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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让看望孩子能不付抚养费用吗

关于您提到的探视权抚育费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两者并非简单地存在因果关系。
即,若对方拒绝允许您探视孩子,并不意味着您便无需支付相应的抚育费用。
为了明确抚育费的支付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当夫妇在离婚之后,由其中一方直接照料和培养自己的子女时,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费用的比重以及期限的长度,应当由两名成年人按照彼此的协商进行决定;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至于探视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后,那些未直接负责哺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同时另一方也负有予以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这些探望权,包括探望次数和时间,应当由双方自愿协商;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对于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将可能被法院依法暂停,但在此情形消失之后,相应的探望权利将会得到恢复。
简言之,探望权与抚育费属于两种独立的争议点。
若对方拒绝您探视孩子,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这并非法定的原因导致可以免除您支付抚育费的责任。
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自夫妻离婚之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须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金额和期限的大小,同样是由双方自行协商后决定;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当地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所述协议或判决,并不足以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其父母中的任意一方提出超出既定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样地,离婚后,未直接监护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他们的子女,而另一方则需尽全力提供协助。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探望频率与时间,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若依然达不成共识,则交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判。
最后要声明的是,如涉及的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当地法院有权依法暂停相关探望活动;
待影响因素消除之后,应当恢复正常的探望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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