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未对
彩礼究竟归属于父母抑或子女有明确之划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通常情况下彩礼应归属子女所有。
此种倾向的建立在于赠与人给予彩礼时,其所赠与的对象主要是女子本人或是夫妻二人,因此原则上而言,受赠人为子女,而非
抚养子女的父母亲。
故此,通过分析可知,彩礼应当被视为子女的
个人财产。
此外,若赠与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方给予彩礼,则此部分财物将被确认为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亦不乏男方将彩礼给予女方父母,但后者并未能按时将款项交予女方的情形,在此种状况之下,由于赠与人直接给予的是女方家长,故彩礼理应回归至女方家长的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