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妇婚姻关系维持多长时间,一旦形成了法定意义上的
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女方将具备相应的
财产分割权益。
所述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积累的以下各类财产:
首先,包括了所有类型的薪资、奖金以及其他劳务收入;
其次,还包含了所有由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再次,涵盖了各类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第四,包括所有
继承或馈赠得到的财产,但需要排除根据法律
法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不属于夫妻共有部分的财产;
再者,还包括了任何一方可通过个人资本投入而获取到的投资收益;
接着,还包括了男女双方获得或应当享有的住房津贴和
住房公积金;
最后,也包括了男女双方可真正享受到或应当有权享受的
养老保险金及企业破产后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