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中,
立案材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三方的细致审查。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各自所发现或收到的立案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经审查,若材料显示存在
犯罪事实且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则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对于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负责进行审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