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以外,夫妻之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均应视为共有的财产。
在此期间内,夫妻各方对于
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程度的处置权。
如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置了共有的财产,此种行为应当被判定为无效的行为。
无代价地赠送给第三者的财产,显然不是出于普通日常生活的需要来决定如何处理共有财产,这实际上会侵害到配偶一方的
财产权益;
此外,鉴于第三者系以无偿取得财产的方式获得利益,她并不满足于“
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且在许多情况下此类
赠予行为背离
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严重触犯道德价值观,定然应当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
综上所述,认为将财产赠送给“小三”的行为依法应当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