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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说保丢不保损是否就不赔付

在快递行业中,“只负责物品的运输安全而不对其进行任何程度的损害保护”这一政策属于该领域的行业内部规范,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负责任地将客户寄出的包裹毫发无伤地送到他们指定的地点,本便是作为一个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
换言之,即便客户并未选择保价服务,商家仍需承担起将包裹成功送达目的地的重任,且对于邮寄过程中所导致的包裹破损情况,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条款,我国邮政企业对于遇险或受损的给据邮件,会依据以下的规定来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首先,若所邮寄的包裹已实行保价措施,那么只要包裹发生了遗失或者被完全损毁的状况,便需按照所投保的金额来回馈邮金。
若发生部分损毁或者内部器材短缺的情况,则需要按照保价金额与整个包裹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的部分作实际补偿。
其次,当未经保价的给据邮件在邮寄途中遭遇了遗失、损毁或者内部器材短缺等风险时,它将会予以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然而无论如何,其作出的最高赔偿额度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再者,如果是挂号信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遗失、损毁问题,它将会以邮票费用的三倍金额作为赔偿。《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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