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名退伙”亦称为“开除退伙”,这是指当某个
合伙人触犯了法律
法规或违反了
合作协议中的规定时,其他合伙人通过民主表决的形式解除其资格并令其退出团队的过程。
以下列举出的几种合伙人可被解除资格的具体情况:
首先,未能按照约定全额支付所需的入伙资金;
其次,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
合伙企业经济损失;
第三,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表现出不当行为;
第四,触发了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的特定事项;
第五,对于被解雇的合伙人的决策应该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解雇方,而在对方接到书面通知的那一天起,即意味着除名生效,被解雇的合伙人应该在那一天正式退出该团队;
最后,如果被解雇的合伙人对这个决定持有异议,那么他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当地所属
管辖法院提
起诉讼,向上诉权。《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
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
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