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知识产权专题 > 著作权专题 > 使用网上的图片当做封面是不是侵权

使用网上的图片当做封面是不是侵权

使用互联网络上的图片作为出版物或其他出版传媒形式的封面可能会触发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然而,倘若使用者已经获得了对应的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并且为用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这样的情况便可以被视为许可协议下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从广义来看,可以理解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包括物质权利(如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如人格权)在内的综合性权利的统称。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著作权”这一概念实际上等同于“版权”。
关于版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尝试与侵权行为方展开协商讨论,希望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主动停止对您的损害,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上诉法院提起申诉以获取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调解援助。
再次,申请人也可以积极搜集相关证据,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申请人在之前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提到过仲裁条款,那么同样可以递交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介入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出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受理请求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内容必须涉及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的所有权、侵权行为、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申请人需要提出诉前请求停止侵害著作权、与其相关权益的行为,以及要求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
最后,任何其他涉及著作权或与其相关权益的纠纷均应涵盖在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6-0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