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之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作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
法律关系主体,即指那些在特定法律秩序中所享有的权利或者负担起相应责任的人们;
在法理学定义之中,“人”这里主要涵盖了自然人以及
法人两类。
具体来说,自然人乃是指具备生命特性并且具备法律赋予人格之人,这其中既包含有国家公民,也包含了外籍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等众多群体。
而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强调了拥有法律人格,并且可以独立行使权利或者承担起相应义务的各类组织。
至于法律关系客体,则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体现
权利和义务的对象物,同时也被称之为权利客体或是义务客体。《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