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规定,男方婚前所获得之财产,在婚姻解除之后,并不会被视为夫妻的共享资产进行分配。
这些财产均被认定为男性个人的私有财产。
所谓
婚前财产,意味着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双方当中的任意一方已然获取的财富。
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有形或无形等各式各样的财产形式,只要其是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的,即可受法律规定的严密保护与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