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犯有
强制侮辱罪行的
当事人实施长达十五天的
刑事拘留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可达三十七天。
根据这一规则,经公安部门调查并确认,需要进行
逮捕的
被拘留者,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申请的提交时间还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