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另一半存在不忠行为,伴侣们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
离婚事宜:
首先,假设两方均有意愿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如
子女抚养权分配、
财产分割等事项,并能够就这些问题达成统一的共识,双方便可亲自前往任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以携带相应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证明文件、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来完成
离婚手续;
其次,若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性意见,那么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向被告方居住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庭对夫妻情感破裂程度进行审查,若确信感情关系已经破裂,原告即可获得离婚裁判的认可。
除此之外,一方面重蹈覆辙再次缔
结婚姻或是与第三者
非法同居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夫妻情感极度破裂的表现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