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继承的定义及其适用情形:
被
继承人的子女若早于其父母离世,将由该已故子女的直接后代——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晚辈
直系亲属,替代被继承人的子女在
继承序列中的位置,从而实施
继承权。
在实际操作中,代位继承涉及多个前提条件:
首先是被继承人的儿女必须比其父或母更早去世(这是代位继承的首要元素);
其次,被选作代位继承人的主体必须满足一定标准,即他们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儿女的
直系长辈亲属(至少是孙子女或曾孙子女等);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遗产份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