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之规定,
刑事案件审理完毕释放的公民是具有购买
社会保险的资格的。
对于在职员工而言,如果其被法院判定为
拘役、
有期徒刑等严重罪行或者受到劳动教养的
处罚并且同时被公司开除,解除了
劳动合同,那么在服刑和接受劳动教养期间,将会暂停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用,并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之中。
在此之前所累积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得以保全,实际缴费年限也会得到承认可考。
对于在服刑或接受劳动教养期间即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的员工,待刑期结束后需按照
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若满足了
退休条件,则可以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
针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期限未达15年的情况,相关员工可以依照所在地
社保机构的要求补足所需金额,直至达到15年为止,从而享有相应的福利。
在没有到达退休年龄而选择就业的员工,在此情况下是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并且所积累的缴费年限可以与之前服刑前的缴费年限相结合,一同计算累积缴费时间。
如果待退休时缴费总计达到15年标准,就有权享有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