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了解,大多
建筑工程所
拖欠的款项已经很长时间在处理中,甚至有些超过了两个年份,还有极少数已经长达十余年尚未得到解决。
对于这些长期未结清的
工程款,
承包商可能由于对相关法律认识不足或者出于维护与施工方关系方面的考虑,没有及时提起
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导致错失了
诉讼保护的最佳时机。
2.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广大承包商朋友们强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
工程欠款的
诉讼期限仅有三年,并且是从您得知或者应该知晓拖欠行为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民法典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因为一些特定的主张权力的行为发生延续或更新。
3.因此,如果各位承包商朋友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那么不妨尝试采取一些实际可行的举措,如以
书面形式发送催告函件并确保接收方予以签认;
向专门负责清理
拖欠工程款事务的政府职能机构进行举报并留下书面记录;
与发包单位达成新的
合同协议或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等等,这样都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刺激
诉讼时效的延长和更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