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人
民法院决定
不予立案,则必须作出明确、详尽的不予立案裁定,且需详细阐述相关不予立案的原因。
然而,如若未作任何处理,或者虽然
立案但却未给出裁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级人民法院经过独立审查后认为具备起诉资格,那么应予以立案并展开审理工作,或者
委派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相应的审判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