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项免责条款无法满足以下五大特定条件,那么很可能会被裁判机构视为无效:
首先,该条款必须是由双方
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真实反映;
从本质上讲,合同本身就是建立在双方达成共识这一基础之上的协议。
其次,该条款必须是经过彼此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的结果;
换言之,双方都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通过对应的条款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这些意愿最终会体现在整个
合同条款以及具体内容当中。
另外,即使某些条款是预先设定且格式化的,也必须得到双方的赞同,才能使得这份合同正式生效。
否则,将会因为未能达到这一必要条件而成为无效。
再次,该条款的制定必须尊重和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
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能够确保包含公民及其
近亲属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名誉、荣誉以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最后,该条款的制定必须要公正地协调和分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风险。
因此,任何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者刻意加大其风险的免责条款,都将由于欠缺合理性的要素而自动失效。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制定好且需要特别提醒的免责条款,其提《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