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驾照便擅自驾车上路的行为并非构成
危险驾驶罪所依据的相关情况。
无证驾驶仅仅是一项常规的
违法行为,通常会面临罚款与扣分这样的
处罚处置。
然而,危险驾驶罪却是一种明确构成了
犯罪的行为,包括如下情形:
驾驶车辆屡次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酗酒后仍
驾驶机动车辆上路;
受雇于学校或公路运输行业,却在运营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承载数量甚至在
超速情况下行驶;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法规进行长途运输作业,从而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
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的主体应满足至16岁以上、精神状况良好并具备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求。
其次,
从犯罪心理角度而言,危险驾驶行为实则体现出潜在危机对相关权益的侵害,这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并不一定全会导致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再次,该罪所触犯的法律权益乃公共交通安全,即维护众多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最后,
醉酒驾驶以及飙车活动正是法典中所明文禁止的危险驾驶罪客观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