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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失败,信用卡还不上,如何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若持卡人存在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出核准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
且在银行实施过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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