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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东出资协议要注意什么

律师意见先述:
在寻求法律帮助之前,首要工作即是详细审查各股东的资格条件。
鉴于全体股东均需对发起成立公司之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务必谨慎处理此项审查事项,涵盖股东的品格修养、能力水平、家族背景、财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对外巨额负债等多个方面,同时对股东的身份证件备份必不可少。
其次,应清晰规定各股东的出资额与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股东可选择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出资,前者包括现金,后者则包括房屋、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备货币价值且可合法转让的财务资源。
然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仍不应被考虑在内。
再次,务必明确设定出资的具体时间以及财产权变更所需办理的手续等等。
此外,明确定义股东的出资责任。
关于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的责任分担问题。
首先,对外责任。
原则而言,若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股东应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内部责任。
就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相关费用的负担比例如何分配的问题。
最后,对于因个别股东疏忽导致公司无法注册成功,进而使得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的责任分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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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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