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当了解被施以取保候审法定事由的具体情况:
(一)倘若被指控者有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依法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如果他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但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况下;
接着,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当她们实施取保候审时也没有潜在的社会风险的时候;
最后是针对已经被
羁押了
期限届满并且涉案事宜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人员,这时也需要实施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