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明文规定限制智力发展水平较低的人士进行结合的条例。
仅需在智力水平较低的
当事人进行
婚姻登记之时,明确表明自身对于婚姻缔结的意愿,严格遵循有关的婚姻登记程序,达到法定的适婚年龄标准,那么州级婚姻登记机构便有资格接纳他们的婚姻注册申请。
针对因为某些特殊因素无法亲自填写
结婚登记申请表格或者其它相关内容的情况,则可委托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或者本人所指定的具有特定亲密关系的人士
代理完成填写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