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前个人所拥有的一切资产,例如薪资、奖金,在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所得到的收益,
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通过
继承或是赠送方式所获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所有法律认可的收入,均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2、如果一方
当事人在婚前已经成功获取了某些
财产权益,例如在婚前就获得到期权出售房屋并全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但直至婚后才真正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视为
个人财产。
3、
婚前财产的
孳息部分,包括个人财产在婚前所产生的孳息以及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都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
4、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前以货币、
股权等形式持有某种财产,然而在婚后却将这些财产转化成了另一种形态。
例如,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的个人储蓄在婚后购买了有形财产,或者是股权转换为了货币,尽管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原有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但是其价值的获取却是从婚前开始的,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
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