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者涉嫌以假扮枪械进行
抢劫,这并不等同于实施了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且构成该罪行的加重情节。
所谓“持枪”,其定义为
当事人在进行抢劫的过程中,手上确实持有
枪支或者向
受害人展示出其随身佩戴的枪支。
当事人所持有的枪支,必须是符合公安部门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
法规中所规定的枪支范畴。
反之,如果当事人并非真正持有此类武器,仅口头表明自身带有枪械或者手持的是仿制枪械的话,这样的情况便无法按这个立场来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
刑法明文规定,这类
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剥夺自由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须接受相应程度的
罚金处罚。
在此基础上,当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甚至可能被
判处死刑,同时仍需缴纳罚款或没收
个人财产:
(1)曾在他人住所进行过抢劫;
(2)曾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动;
(3)曾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过抢劫行为;
(4)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
(5)在抢劫过程中导致有人重伤或死亡;
(6)曾假冒警察或军人身份实施抢劫;
(7)曾抢劫过军事用品或三防、抗灾、救助物资等重要物品。《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