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与
包庇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
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具体体现有所差异:
(1)窝藏罪的核心
构成要件在于实施积极为
犯罪分子提供隐秘处所及财物,协助其规避
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中,所谓“提供隐藏之处所、财物”,即为将犯罪分子安顿在特定场所或者为其提供货币和物资支持;
至于“帮助其藏匿”,则除了包括上述提供的隐藏之处所、财物在内,也包含其他如指引犯罪分子逃脱路径、方向等的行为。
此外,为犯罪分子提供躲避之地时,该处所是否为
行为人拥有或支配、利用,均不会对
窝藏行为的
违法性产生实质影响。
(2)而包庇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则是明知对方系罪犯却仍向司法机构提供
虚假证据。
在此种情形下,所谓“为犯罪之人作假证明”,即意味着主动向司法机构以及相关组织提供口头或者书面的虚假
证言,目的在于帮助罪犯逃离法律
追责。《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