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通过提供
虚假的个人
身份证明等方式骗取得到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套现等活动;
(二)使用已过期、注销或丧失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信用卡进行任何交易活动;
(三)无合法手续而擅自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得到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套现等活动;
(四)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拥有的信用卡在规定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然拒绝归还欠款的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信用卡的规定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
催收之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视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