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车辆损失行为引起的争议,相关方有权指定价格管理机关行使职责并进行车物损失价值评估。当需要进行车辆损失勘测和评估时,价格管理局应派出两名及以上经过鉴定中心严格审查与核准的专业评估团队成员参与其中。《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