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第三人为
债权人作出物品
抵押的
担保时,债权人享有向物品主人提出要求索回相应权利的权益,同时也有权利寻求保
证人负起必要的法律责任。
如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者最终必须承受
赔偿责任,他们有权向原
债务人进行损失追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以
出借人的财产作为
债务保证,如果
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经过法定程序分配得到出质金,那么,实际出借财物的出质人亦可根据法律程序,向债务人
追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