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以下人群拥有担任
法定监护人的资格:第一类为
被监护人的父母;第二类则是
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第三类则为成年公民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紧迫关系人;最后一类则为经由被监护人居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同意后,自愿承担
监护职责的个人或团体。《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