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关于
身份证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与程序,对于已经遗失或损坏的身份证件,必须进行重新申领或者补办。在此过程中,公民有权利在六十天之内领取到新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然而在一些交通不甚便利的地区,由于实际情况受到限制,办理所需的时间可能会相对延长,上限则是不能超过三十天。在身份证申请、换发和补领阶段,如果市民急需使用身份证,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短期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将依据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尽快提供相应服务,确保公民权益得以保障。关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仍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制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